China Desk: German Takeover Law at a Glance
China Desk: 德国上市公司收购法规概览
中国投资者对德国中型上市企业的投资通常会为中、德双方的未来发展带来更多的益处,但在决定参股投资之前,中方投资人有必要初步了解一下德国股份和资本市场法中的一些规定。
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德国《证券取得与收购法(Wertpapiererwerbs- und Übernahmegesetz – WpÜG)》下有关要约收购程序(Angebotsverfahren)的规定。该程序受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undesanstalt von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 – BaFin)的监督,其核心目的在于确保收购进程公平、有序。
若投资人计划持有某上市目标公司至少30%的有表决权股份(亦即计划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或其持股已超过该敏感界线,则其需要向目标公司的其他剩余股东发出自由收购要约(Übernahmeangebot)或强制收购要约(Pflichtangebot)。作为要约接收方的其他剩余股东可单方面决定是否接受该(自由或强制)收购要约。
有关最低要约报价(Mindestpreis)的规定既适用于自由收购要约亦适用于强制收购要约,具体而言: 根据《证券取得与收购法》第31条第1款(§ 31 I WpÜG)之规定,收购方在自由收购要约中应向要约接收方提供一份合理收购对价; 根据《证券取得与收购法》第39和第31条第1款(§§ 39, 31 I WpÜG)的联合规定,有关支付合理收购对价的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强制收购要约。视采用的具体要约收购模式的不同,法定最低收购对价的确定亦有所区别: 若采用自由要约收购模式,则法定最低收购对价原则上为目标公司在要约收购决定被披露前(vor Veröffentlichung der Entscheidung zur Abgabe eines Angebots)三个月内境内市场股价的加权平均值; 若采用强制要约收购模式,则该对价为目标公司在其控制权被取得前 (vor Erlangung der Kontrolle)三个月内境内市场股价的加权平均值。此外,发生在目标公司控制权被取得前或被取得后的一些涉及目标公司股权的特定场内或场外交易行为亦会影响到法定最低要约收购对价的确定。
投资人可以通过巧妙设计以及对时间节奏的合理掌控,来优化自身的收购方案,从而取得满意的收购效果。此外,投资人还需事前对一些与上市收购相关的资本市场法方面的披露义务给予高度重视,因为披露可能会诱发市场投机行为的产生并进而导致法定最低收购对价抬升,从而加重自身的收购成本。
若投资人有意取得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则可能会涉及动用小股东挤出措施(Squeeze-out)。原则上,当投资人的持股比例超过95%时,其有资格要求残余小股东退出目标公司;但前提是,需要对公司资产进行估值以确定挤出对价,并需要股东大会进行决议表决,而这些前提条件的满足则较为耗时、耗资。但投资人如果采用自由或强制要约收购、且已有至少90%的目标公司股东接受其发出的收购要约,则上述前提条件不再适用。同样地,在动用小股东挤出措施方面亦存在很多优化设计可能,以方便投资人按自身实际需要对该措施进行合理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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