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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 Ling T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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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 2019: China Desk: German Takeover Law at a Glance – 德国上市公司收购法规概览

China Desk: German Takeover Law at a Glance China Desk: 德国上市公司收购法规概览 中国投资者对德国中型上市企业的投资通常会为中、德双方的未来发展带来更多的益处,但在决定参股投资之前,中方投资人有必要初步了解一下德国股份和资本市场法中的一些规定。 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德国《证券取得与收购法(Wertpapiererwerbs- und Übernahmegesetz – WpÜG)》下有关要约收购程序(Angebotsverfahren)的规定。该程序受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undesanstalt von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 – BaFin)的监督,其核心目的在于确保收购进程公平、有序。 若投资人计划持有某上市目标公司至少30%的有表决权股份(亦即计划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或其持股已超过该敏感界线,则其需要向目标公司的其他剩余股东发出自由收购要约(Übernahmeangebot)或强制收购要约(Pflichtangebot)。作为要约接收方的其他剩余股东可单方面决定是否接受该(自由或强制)收购要约。 有关最低要约报价(Mindestpreis)的规定既适用于自由收购要约亦适用于强制收购要约,具体而言: 根据《证券取得与收购法》第31条第1款(§ 31 I WpÜG)之规定,收购方在自由收购要约中应向要约接收方提供一份合理收购对价; 根据《证券取得与收购法》第39和第31条第1款(§§ 39, 31 I WpÜG)的联合规定,有关支付合理收购对价的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强制收购要约。视采用的具体要约收购模式的不同,法定最低收购对价的确定亦有所区别: 若采用自由要约收购模式,则法定最低收购对价原则上为目标公司在要约收购决定被披露前(vor Veröffentlichung der Entscheidung zur Abgabe eines Angebots)三个月内境内市场股价的加权平均值; 若采用强制要约收购模式,则该对价为目标公司在其控制权被取得前 (vor Erlangung der Kontrolle)三个月内境内市场股价的加权平均值。此外,发生在目标公司控制权被取得前或被取得后的一些涉及目标公司股权的特定场内或场外交易行为亦会影响到法定最低要约收购对价的确定。 投资人可以通过巧妙设计以及对时间节奏的合理掌控,来优化自身的收购方案,从而取得满意的收购效果。此外,投资人还需事前对一些与上市收购相关的资本市场法方面的披露义务给予高度重视,因为披露可能会诱发市场投机行为的产生并进而导致法定最低收购对价抬升,从而加重自身的收购成本。 若投资人有意取得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则可能会涉及动用小股东挤出措施(Squeeze-out)。原则上,当投资人的持股比例超过95%时,其有资格要求残余小股东退出目标公司;但前提是,需要对公司资产进行估值以确定挤出对价,并需要股东大会进行决议表决,而这些前提条件的满足则较为耗时、耗资。但投资人如果采用自由或强制要约收购、且已有至少90%的目标公司股东接受其发出的收购要约,则上述前提条件不再适用。同样地,在动用小股东挤出措施方面亦存在很多优化设计可能,以方便投资人按自身实际需要对该措施进行合理筹划。 如果您有兴趣进一步了解相关话题,欢迎随时联系瑞浩思中国业务部! 马克∙豪泽 博士 & 佟玲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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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zember 2018: China Desk: Formation of a GmbH in Germany – 在德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Formation of a GmbH in Germany – 在德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 – GmbH)这一法律形式备受在德开展业务的投资人的青睐。 相较于个体商户(Einzelunternehmen)、商事合伙/开放性商事公司(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 – oHG)或有限合伙(Kommanditgesellschaft – KG)这三类法律形式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好处是其法律拟制人的身份(juristische Person)使其拥有独立的法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在有限责任公司被合法设立后,一切与公司自身相关的债务负担并非由股东而是由公司自身承担。 相较于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 – AG) 这一法律形式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在于公司的设立以及日后的运营管理成本更为低廉。此外,投资人在需要时,可随时将已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转换为其他法律形式,例如转制为一家股份公司。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一名或多名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若法人股东系一家外国公司,则该法人股东需向德国公证官证实其自身被有效设立并合法存续,同时亦需说明该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其权限。当外国投资人为一家中国公司时,前述所需信息可从公司营业执照中获得证明,但营业执照需经翻译并办理公证和(在德国驻华使领馆最终进行的)认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既无需一定具备德国公民身份亦无需在德国拥有住所或居住地。这意味着,一名中国公民或一家中国公司可作为独立股东在德国投资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第一个环节是股东间对公司章程(Gesellschaftsvertrag)内容的商讨与拟定。为保证各方在成立初始阶段能够就章程内容(例如股比分配、出资认定、权力分配、表决机制、分红机制、股权转让或回购等可能暗藏争议风险的事项)进行充分考量,有必要在此引入有经验的法律顾问。一方面,法律顾问可就上述事宜为委托人提供恰当的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其还可全面负责相关设立文件的草拟制定工作。外国投资者若无法前来德国亲自处理公司设立事宜,则可通过签署授权书(Vollmacht)的方式来委托他人 -例如法律顾问- 代为处理。 公司设立活动自身要在一名德国公证官见证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notarielle Beurkun-dung)。公司执行董事的任命亦需要公证官的见证。执行董事随后需要为公司开立银行账户,至少一半的注册资本需要被汇入到该账户之中; 随着该支付证明的开立与提交,公司的注册申请正式开启。自公司最终被注册到商事登记处(Handelsregister)时起,公司宣告正式成立。从这一时刻起,股东不再对公司的各类债务负担承担任何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的设立筹备工作如果由有经验的法律顾问协助处理,那么整个流程所需花费的时间将极为可控,一般可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 公司章程确立公司的组成以及未来运营发展的基本规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心脏”,其重要性不言自明。法律对章程内容设有最低要求,规定其必须包含一些特定条款,例如: (i) 公司的商号和住所, (ii) 经营范围, (iii) 注册资本 (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为2万5000欧元), (iv) 股份划分数量、每股面值以及各股东的认购比例。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需至少拥有一名执行董事(Geschäftsführer)。执行董事负责管理和运营公司,并需遵守其所担负的特定法律义务。股东会(Gesellschafterversammlung)可就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活动向执行董事发布指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后者需严格遵守该指示。由此可见,对公司发展走向的最终掌控权实际是被握在股东手中。 如前所述,至少一半的注册资本(亦即至少1万2500欧元)需在公司成立时被汇入公司账户中; 股东不得以返还出资等方式抽逃出资(Erhaltung des Stammkapitals)。所支付的注册资本并不是被锁定在公司账户当中,而是可被应用到公司的运营活动中。 如在德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您需要专业的法律支持,欢迎随时联系我们。十分期待能有机会为您提供服务! 丹尼尔∙拜格 博士 & 佟玲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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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November 2016: RITTERSHAUS berät chinesischen Zhongding- Konzern beim Erwerb der Tristone Flowtech Group

Der Zhongding-Konzern, mit 14.000 Mitarbeitern und einem Jahresumsatz von mehr als 1,6 Milliarden Euro ein führender chinesischer Automobilzulieferer, hat einen Kaufvertrag über den Erwerb der Tristone Flowtech Group, marktführender Automobilzulieferer für Flowtech Lösungen, unterzeichnet. Verkäuferin ist die BAVARIA Industries Group. Der Kauf steht unter dem Vorbehalt der Zustimmung der deutschen Kartellbehörde sowie chinesischer Behörden. Die Tristone Flowtech Group fertigt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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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Juli 2016: RITTERSHAUS begleitet die chinesische Zhongding-Gruppe bei dem Erwerb der AMK-Gruppe

Die chinesische Zhongding-Gruppe hat Anfang Juli 2016 mit dem Erwerb der deutschen AMK-Gruppe einen der Markt- und Technologieführer in den Bereichen elektrische Antriebs- und Steuerungstechnik für Automobil- und Maschinenbau erworben. Die AMK-Gruppe mit ihrem Hauptsitz in Kirchheim unter Teck hat seit ihrer Gründung vor über 50 Jahren mit zahlreichen Innovationen den Markt der elektrischen Antriebs-und Steuerungstechnik geprägt. Die Zhongding-Gruppe verstärk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