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危机企业本身也给买方提供了一个极佳的介入当地市场的机会。
企业初陷危机时的收购
为避免产生不利市场评价,公司收购一般多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启前。但这一阶段的交易活动又常常受到被称之为“达摩克利斯之剑”的破产取消诉讼(Insolvenzanfechtung)的制约。这意味着,若买价过低,则破产管理人会认为该项公司出售活动有损害债权人利益之嫌,因而会提出异议并主张取消该笔交易。那么,买方需要返还已购之财产或支付等价金钱替代物。对合理市场买价的评估予以记录和存档,虽然可以发挥防卫效应,但风险始终是存在的。
企业初陷危机时的收购常采用资产交易方式(Asset Deal),即各项资产被售与转让给买方。这一收购方式可以大大降低买方风险。但即便如此,买方仍需以工厂接管方式(Betriebsübergang)整体接管危机企业内的全体雇员及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关系。此外,危机企业的现有合同,特别是那些客户合同,只能在征得第三方同意的前提下才能由买方接手。这一点是资产交易模式的一个弊端。
除资产交易外,投资人也可以选择采用股权交易模式(Share Deal),即目标企业的股权将被出售并转让给买方。我们建议买方在决定采用这一交易方式前,要对待售企业进行一番细致的尽职调查(Due-Diligence)并要求卖方做出一定的承诺或提供一定的担保(Garantien)。因为一旦交易达成,买方将接手与目标公司相关的全部风险。
破产程序开启后的收购
为避免受到破产取消诉讼的影响,买方也可以考虑在破产程序开启后再进行收购。破产管理人在此将采用资产交易方式出售破产企业。一般在交易达成前会动用一些裁员措施,因为有破产管理人的介入,所以实施起来阻力相对较小。但因为收购交易需要在破产程序开启后并在获得债权人大会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得以进行,所以买方会在时间方面遭受一定的损失。根据个案的不同,整个交易可能要拖上数月有余。此外,因为持续的周期长,所以可能还会存在客户或(优秀)员工提前转投他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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