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已对其《仲裁规则》完成新一轮修订。2021新版规则将适用于国际商会自2021年1月1日起受理的各类仲裁案件,从而全面取代先前适用的2017版《仲裁规则》。此次修订在引入了众多新规则的同时亦对现有规则进行调整或予以进一步发展。从既往仲裁实践中总结得出的务实而有效的仲裁经验是此次修订的指导原则。此外,国际商会亦与时俱进、合理调整规则以应对因时代变化而产生的众多新需求。此次《仲裁规则》的修订旨在推动和改善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审理效率以及透明力度。
以下是对此次重点修订内容的一个概括性介绍:
1. 借助视频会议进行庭审
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举创是允许仲裁庭借助现代通信手段远程召开庭审。根据《仲裁规则》第26条第(1)款,仲裁庭可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庭审可通过视频会议、电话或其他合适的通信手段远程进行。早前发表的“国际商会关于减轻COVID 19大流行病影响指南”中已提到这一远程庭审措施,此次是借修订之机将其正式纳入到《仲裁规则》当中。国际商会因而成为继伦敦国际仲裁院又一个在疫情发生后引入远程审理措施的仲裁组织。
2. 仲裁申请的电子提交
《仲裁规则》第3条第(1)款和第4条第(4)款(b)项对以电子形式提交仲裁申请做出规定。“如申请人请求以签收、挂号或专递方式送达仲裁申请书“,则只需为每一方当事人、仲裁员和秘书处提交足够数量的申请书纸质副本即可。但出于新规则适用安全考虑,我们建议申请人在选择动用这一条款前先仔细研读联合国有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亦即《纽约公约》) 的第5条第1款(b)项之规定或是被送达方所在国有关文书有效送达的相关规定。
3. 第三方参与仲裁程序
新的《仲裁规则》扩大了第三方参与仲裁程序的可能性。根据《仲裁规则》第7条第(5)款,即使在仲裁员任命环节完成后,第三方仍可加入到仲裁审理中。根据旧版规则第7条第(1)款,这类第三方加入只有在征得所有当事方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够成行。根据新规则,第三方后续加入仲裁程序的前提是“新增当事人认可仲裁庭的组成及其(被授予的)职权范畴(如适用)“。在决定是否加入新增当事人时,仲裁庭需考虑所有相关情况、潜在利益冲突以及这类后续加入对进行中的仲裁活动的影响。由此可见,即便未获得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第三方现在根据新规则也仍可以后续加入(进行中的)仲裁审理活动,其关键点在于能够取得仲裁庭的相关批准。
4. 仲裁程序的合并
根据《仲裁规则》第10b条,即便对权利主张存有多项仲裁约定,仲裁庭也仍可对其进行合并审理。
5. 仲裁员的任命
根据新增的第12条第(9)款,如有任何重大不平等或不公正的风险存在,以至于会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效力,那么 -作为一项例外措施- 仲裁庭可以干预当事人对仲裁员的任命,转而由其自身来任命全部仲裁员,而无需遵守仲裁协议的相关约定。该规定仅适用于协议任命会引发严重利益冲突这类极端个例情况,例如,当案件涉及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时。
6. 快速程序
允许采用《仲裁规则》附件6规定的快速程序的争议标的门槛从先前的200万美元被提高到当前的300万美元。该附件中容易在德国引发裁决执行问题的第2条第1项仍被予以保留
7. 利益冲突情况下的新庭审代理人的排除问题
根据新纳入的第17条第(2)款,仲裁庭在书面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如果认为在仲裁庭组成后新加入的当事人代表会引发利益冲突,则可出于维护程序完整性的考虑有权拒绝其加入。
8. 第三方费用资助
根据新规则第11条第(7)款,当事方必须披露与争议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身份。这一条尤其适用于一方当事人与诉讼费用资助人之间存有合作的情况,其目的在于规避仲裁员与第三方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
9. 补充裁决
根据新规则第36条第(3)款(其类似于德国《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321条),若仲裁裁决没有对审理中提出的某些权利主张发表裁决意见,那么当事方可以就此请求仲裁庭做出补充裁决。当事方必须在裁决作出后30天内提出此类申请。如仲裁庭批准该申请,则应根据第36条第4款做出相应的补充裁决。在本质上,新第36条第3款扩充了现有的更正裁决书形式错误的手段(即规则第36条第1款规定的措施)。这一新措施与德国《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321条有相似之处。
10. 结语
2021版的新《仲裁规则》含有许多令人眼前一亮的创新规定,相信这些创新将有序而平稳地推动规则不断向前发展。当然,我们也要提醒各位委托人注意关注这些创新会给未来的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带来哪些影响,例如,此次修订新引入的电子提交仲裁申请的方式可能在实务中会引发一些问题。
关于作者:
Victoria Seeliger女士,目前工作于瑞浩斯律师事务所慕尼黑办公室处,尚处在法律文官见习期。Daniel Berg博士(德国执业律师、商法与公司法专家律师),为事务所慕尼黑办公室合伙人。您如果对仲裁事宜有进一步需求或需要其他协助,欢迎随时联系。